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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气候传播与公众意识边会”成功举行******

  中新网埃及沙姆沙伊赫11月16日电 当地时间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七次缔约方大会(COP27)“气候传播与公众意识边会”在埃及沙姆沙伊赫举行,边会由中国新闻社与生态环境部宣教中心主办,中国新闻网承办,能源基金会协办。

中国新闻社总编辑张明新作视频致辞。 供图中国新闻社总编辑张明新作视频致辞。 供图

  中国新闻社总编辑张明新在视频致辞中表示,气候变化是我们这个时代必须直面的全球性重大挑战。共识就是力量,在气候变化治理领域,媒体扮演着普及知识、行动倡导、连接各方、凝聚共识的重要角色。中新社一直高度重视气候传播,积极拓展工作领域,愿为讲述传递中国与世界的低碳好故事、绿色好声音以及合作新成就,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生态环境部宣教中心主任田成川作视频致辞。 中新网记者 陈天浩 摄生态环境部宣教中心主任田成川作视频致辞。 中新网记者 陈天浩 摄

  生态环境部宣教中心主任田成川在致辞中表示,加强气候传播,积极提升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具有基础性和战略性意义。宣教中心以提升公众环境和气候意识为己任开展积极探索,积极打造品牌项目和宣传平台,包括开展丰富多样的气候传播活动、发起成立气候传播平台和行动网络、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教育培训等。

  在能源基金会首席执行官兼中国区总裁邹骥看来,实施气候变化政策是贯彻生态文明思想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能源基金会的愿景和生态文明思想一脉相承。他说,应通过气候传播让社会公众接受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意识,尤其要为青年一代所接受,并最终转化为青年一代的行动。能源基金会早在七八年前,就专门成立了相关的传播项目。

图为王毅在“气候传播与公众意识边会”上进行演讲。 中新网记者 陈天浩 摄图为王毅在“气候传播与公众意识边会”上进行演讲。 中新网记者 陈天浩 摄

  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王毅在演讲时则提到,中国正在构建一个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这需要协调各个利益相关方的关系,还要有更好的公共参与。他认为,通过建立国家公园,一方面能够利用国家公园本身的教育功能来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公众的参与,也将更好更快地推进中国国家公园的建设。

  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发展局局长助理管秀鹏介绍了该合作组织开发的能源全球平台,“接下来我们将以能源全球平台为媒介,与各方携手共建全球能源互联网,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推动社会共识的形成和广泛的公众参与需要一场公众气候观念的升级。”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气候传播与风险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曾繁旭认为,气候传播要逐渐实现范式转变,通过好的故事,让科学数据和政策转变为真实可感的公众生活,让公众觉得,能源、气候议题并不在远方,而在你我身边。

  能源基金会策略传播项目主任荆卉表示,“让气候议题更加主流化,未来有很多可以继续发力的方向,比如强化公众对于气候问题和低碳解决方案更科学的理解、增加气候变化在社会讨论中的可见度、强调低碳转型以人为本的定位,以及给公众提供更多参与机会和直观体验,让人们认识到自己既是低碳转型的贡献者,也是受益者。”

图为彭大伟现场分享对中国气候报道新趋势的观察。 中新网记者 陈天浩 摄图为彭大伟现场分享对中国气候报道新趋势的观察。 中新网记者 陈天浩 摄

  中新社融媒体中心副主任兼中新网副总编辑彭大伟分享了自己对中国气候报道新趋势的观察,“随着VR、AR等技术及新媒体、融媒体形态的不断延伸发展,未来的气候传播形态将更加广阔,针对的受众将更加广泛,也必将在全社会汇聚更大合力。”

  伦敦大学学院可持续金融和基建转型首席教授梁希分享了对中国企业ESG发展的见解并建议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方面根据国情制定本土化的信息披露标准,推动智能化的数据收集,同时通过能力建设和政府领导,从根本上提升市场主体对ESG的认知。

图为“气候传播与公众意识边会”现场。图为“气候传播与公众意识边会”现场。供图

  在边会圆桌对话环节,“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建宇、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廖原、绿色和平中国首席代表袁瑛,就面向“双碳”目标转型实践与气候传播的议题进行讨论。

  张建宇认为,技术进步使我们对气候变化做出的贡献能够可持续以及可被认识到。有了支持的态度、理解的程度,以及技术进步带来的具体改善,我们将可进入美好生活和气候友好的新时代。

  廖原也认为,技术的赋能使得我们对更美好生活中舒适的追求,以及对气候变化做出的贡献,两者开始趋同,这能够帮助每个人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支持、理解和行动落到实处。

  “公众气候行动具有多样性和在地性”,袁瑛指出,ESG等新兴议题,对企业采取更高更好的气候行动有激励作用和约束作用,同样会推进公众、企业采取不同层级的气候行动。(完)

  •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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